陕地税发[2006]13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1月20日召开的货运发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39号      2006-11-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1月20日召开的货运发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开具新版货运发票条件已成熟的代开票税务机关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也可提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新版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供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代开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票单位使用)两种。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新版货运发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或认定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劳务收取运费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或申请领购《陕西省xx市交通运输业发票》,《陕西省xx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凡从事货物运输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新版货运发票。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式样

  新版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背涂蓝)印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印有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新版货运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负责统一印制。各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新版货运发票的逐级领购、调拨及发票发售、使用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新版货运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版货运发票是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支持下,通过计算机并配合税控盘开具的发票,这是我省启用的第一种带税控码的发票,此发票的启用必将对地税机关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真正实现“以票控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版货运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认真做好新版货运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应积极主动地向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宣传货运发票换版的有关事项,让纳税人能及时了解新、旧版货运发票的主要区别及填开时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国税发[2006]67号文件要求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另外,各地应认真做好新版货运发票的按期供应,同时收缴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实现新、旧版货运发票的顺利衔接。

  (三)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二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16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35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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