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0981刑初171号 许某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湘0981刑初171号

  发文日期:2022-05-05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邦,男,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邦系湖南XS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被告人许某邦通过河南王姓男子(未到案)购买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票面金额价税合计2493750元,后被告人许某邦安排公司会计刘某军将购得的发票向沅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362339.74元。2017年10月,被告人许某邦安排公司会计将此25张发票抵扣的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14.11335万元税款。

  被告人许某邦于2021年8月25日主动到沅江市某某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某邦的户籍信息,沅江市某某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相关材料,被告人许某邦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军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发票认证情况、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许某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邦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邦补缴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邦补缴了所抵扣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邦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许毅

人民陪审员 倪伟庭

人民陪审员 彭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婧

代理书记员 秦梦霞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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