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发[2007]132号 2007-9-17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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