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云南省调剂使用进口花种免税指标的通知 税管函[2002]258号 2002-12-04 昆明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免税指标范围内进行种类、数量和金额调剂使用的通知》(财税[2002]166号),同意自2002年10月1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免税指标总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免税指标清单内的种类、数量和金额,但各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现将原文予以转发,除调剂使用免税指标外,其余有关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籽、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税[2001]107号)办理。 以上请研究执行。 税 屋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免税指标范围内进行种类、数量和金额调剂使用的通知(略) 海关总署 2002年1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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