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07年所得税汇算的企业所得税应交数,我公司在以前年度损益中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编制2008年4月份利润表中是否应该把这个数字体现在利润表上,同时对于上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所得税二季度申报的时候,这个数字是否可以做为亏损扣减当年利润?即按4月份利润表中的利润数计算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因此,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体现在利润表上,在进行当期所得税二季度申报的时候,此数不可以做为亏损扣减当期利润,即在计算二季度所得税时应按4月份利润表中的当前利润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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