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是某国有企业全资的下属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2007年7月,母公司以我分公司经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作价出资(整体合资),与德国一家企业合资成立一合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各占50%股权。请问: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在对原分公司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做变更时是否需缴纳契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该行为属于企业(母公司)以部分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行为,不符合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条件。按照契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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