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联[2024]22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30
摘要:对稳定脱贫人口以及经医疗救助资助后参保仍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地方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万企帮扶等予以综合资助。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4〕22号        2024-08-30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70元,2025年度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资助参保政策

  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给予定额资助;对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定额资助后个人实际缴纳居民医保费为每人每年250元。

  对稳定脱贫人口以及经医疗救助资助后参保仍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地方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万企帮扶等予以综合资助。

  三、集中缴费期限

  集中预缴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加大政策宣传与政策解读力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确保完成全省2025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

  (二)保障财补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参保缴费相关要求落实。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30日

《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精神,做好2025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筹资标准。一是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我省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二是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关于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参保资助。一是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给予每人每年150元定额资助;三是对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2025年通过医疗救助给予每人150元定额资助。

  (三)关于集中缴费期。明确2025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