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6]308号 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10-20
摘要:票证管理范围。《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票证种类,都属于票证管理范围。其中,税收专用缴款书,完税证,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七)票证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保证票证的帐,表和实际相符。

  1、县,市税务局,税务所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填票人员每日自行核对。税务所会计对专管员和代征,代扣单位(人)所存票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手册全面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手册上互相签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总结票证管理经验,健全票证管理制度。

  (八)票证作废、停用处理。

  1、税务所填写错误的作废票证应注明错误原因,并经所长签订,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按规定期限进行销毁。

  2、经印发机关规定的停用票证,应由县以上各级税务局集中清理,核对字另,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局长批准,指定专人复点和监督销毁。

  (九)票证长短、损失处理。

  1、长出票证,查明系属帐务处理错误,在票证帐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

  2、原本中长出,短少,查明字另,号码,数量,报印发机关处理。

  3、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楚及联数不全等票证,由县,市税务局以作废处理。

  4、票证发生损失,应查明票证字另,号码,数量及损失原因,及时进行追查,并向上一级报告。如属盗窃案件,应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辑。完税证发生丢失,还应登报声明作废,并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辑。票证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

  (十)票证帐,表,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票证帐簿及时记载票证的领,发,用,存,损失,作废,销毁等情况,按期进行结帐,据以核对票证库存数,并产生“票证用存报告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每年应将执行票证管理和票证长短操作员等情况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报告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十一)票证管理评比,奖惩。要把票证管理作为税务部门竞赛和考绩的一项内容,定期评比,。对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工作积极,票证长期无差错和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资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票证进行挪用,贪污税款等违法活动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应报送司法依法处理。

  (十二)加强票证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票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关心和了解票证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加强票证管理的教育,做好票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票证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政策业务水平,堵塞漏洞,切实际保护税收票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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