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板用公司的资金为个人买车,入公司的固定资产帐。这种情况表现为,公司购车时,购车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不是公司名称,而是老板或其他股东名。车落户也落在该个人名下。车款也以折旧形式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之后又补充规定,考虑到该股东的车辆同时为企业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份所得。总之,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因该车不属于公司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这种情况,要注意是否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的折旧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检查方法以固定资产帐中新增资产为重点,调阅相关凭证,尤其对所附原始凭证的购货人名称为非该公司的现象要调查清楚。但如果将顶帐的资产给个人时,企业有不入帐,往来不予冲销,资产直接转给个人的情况则不易从表面直接看出。所以要对长期挂帐的往来,要到对方核对。辖区范围外的,要采取要发协查函,或异地协查的方法,查明事实。同时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仅是限于车还应包括为个人购房等财产。 四,鱼目混珠,多转工程成本,减少所得额。就是承包工程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对已完工工程的收入转入本年利润,可在转成本时,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未完工的工程,也随着已完工程的成本一并转入本年利润。还有采用常说的借鸡下蛋的办法,将一些小工程的成本也挤入其中。如盖一办公大楼。快完工时,又要求盖一储藏室。这时,企业就有可能对建储藏室的收入不入帐,对发生的储藏室的成本却一并计入了办公楼的成本。 查帐的方法,用估算法确定其用料是否符合常理,发现不正常,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发料,领料的原始凭据领料单进行检查。看有无不是用于该工程而计入该工程的问题;检查其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合理合规。还要注意,已完工程的剩料是否冲减了完工成本。剩料的去向是入库了,还是出卖了,还是用于其他工程。 五,“机械作业”帐户发生数是否符合常规,看有无将机械出租,取得收入冲减费用或不入帐,少教营业税,所得税问题。有的小公司机械设备,如塔吊。在工程项目多,工程地点分散时。常有不够用的时候,。为保工程按工期正常完成就不得不租用机械使用。而出租方常常是不给开具发票的。这样,使承租方不得不采用其他票据或其他形式核销。造成帐簿反映不实。不但是出租方违法偷逃所得税,更严重的是出租方还可能少缴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尤其现实工作中,还普遍存在,往往是总公司有建筑资质,于是就有些个人挂靠总公司,成立一分公司,二分公司的现象。常常是各分公司自己找工程,然后由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总公司只是按工程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各分公司单独核算。这时。各分公司常使用总公司的机械。并支付一定费用。支付时总公司给开具往往都是白条收据。并振振有词地说,是内部往来。不是租赁行为。那麽是否要按出租行为缴营业税并开具相关发票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虽然有财税字(2001)160号文件规定,独立核算但为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的规定。但其强调的是非独立核算,并且是只是核算并未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才不列入征税范围。而上述情况是不符合的。所以在检查中要注意此类问题。同时,劝告有这种行为的纳税人勿在此处做文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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