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13
摘要: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        1995-03-1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句、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八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现检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

  一、[条款废止]问: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储存粮油棉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或其他单位储存粮油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仓储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部分废止]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问:对担保公司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对担保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担保保证金应按“金融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凡到期全额退还,并在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问: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条例》中所说的金融业纳税人,包括实际从事金融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所有单位。因此,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的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它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当地闲散资金用于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问:甲方出地,乙方投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先由乙方按双方合同规定期限使用,使用期满后建筑物仍归甲方,这种形式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并在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由乙方所支付的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

  七、问: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甲方从中分得部分建筑物,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进行合作建房,并对房地产权分成的,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对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在建筑物交付甲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分得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对乙方所得的那部分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营业税,如再出售或出租的,应分别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八、[条款废止]问;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应如何理解?

  答:对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凡是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按投资入股者参与投资数额分配利润,实行利润多则多分,少则少分,投资入股项目出现风险或破产时,按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损失,则不征收营业税。凡是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则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