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1996-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3.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三条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 一、[条款废止]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略)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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