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7]319号 1997-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进项税款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洛国税发[1997]163号)收悉。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支付部分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款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款抵扣”。其中“付款”是指全部付款。因此,对未全部付款购进货物(指一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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