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268号 2004-09-15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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