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5]5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7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5]51号        2005-04-0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执行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的沟通,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的县(区、市),具体县(区、市)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限在3年(含)以上(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之日起推算3年,含暂认定期或纳税辅导期);

  2、经纳税评估未发现异常;

  3、近两个纳税年度(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未曾发生虚开或非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抵扣以及其他偷税行为。

  第五条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处于暂认定期或纳税辅导期,以及强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际税负水平等纳税指标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含)偏离行业平均指标,经纳税评估为异常。

  3、近两个纳税年度发生虚开或非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抵扣以及其他偷税行为。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行业或特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除上述两类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和征管力量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占的比重。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评定实行年度评定和日常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年度评定是指按年度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年度评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相结合。

  日常调整指:A、B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为C类:

  1、虚开或非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抵扣以及其他偷税行为。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改正的。

  3、连续三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行业或特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别评定程序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省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实施各项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实行各有侧重的征收管理措施,以突出管理的重点,提高管理的针对性,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应侧重简捷管理与优质服务。

  1、对纳税人所申请领购的各种发票,按规定及时予以许可;

  2、对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可实行事后定期审核;

  3、可按年度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4、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协查外,可免予日常检查;

  5、提倡推行包括预约服务制度在内的个性化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应侧重管理与监督并重。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实行验旧换新、按月核定、分次供应,定期核销管理;

  2、申报期结束后,管理人员要认真开展纳税人的各种进项凭证审核。

  3、按半年或按季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4、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协查外,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全年日常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应重点监控,强化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实行验旧换新、按月核定、分次供应,定期核销管理,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对其中的新办商贸企业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期结束后,管理人员要认真开展纳税人的各种进项凭证审核,并定期下户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核实纳税申报(进、销项)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与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实地审核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进项发票,审核完毕写出审核报告;

  3、按季或按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4、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协查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全年日常检查不得少于2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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