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5]192号 2005-08-2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户籍管理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的规定,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营业、变更、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强化户籍管理工作。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户分类管理台账,包括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现有规模等,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2004版《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当纳税人经营规模扩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对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及时转入正常征税户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申报,我区统一实行按季度简易申报,即未达起征点户每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一次;如符合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条件的,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57号)文件执行。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评定,并调整其定额,纳入正常征税户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工商、国税、市场管理、街道居委会、社区等部门的协调联系,适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管理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 2005-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大量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现就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