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坏。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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