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87号 2007-1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反映我区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管开具项目的性质,一律按照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和税款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应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依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一律不准按照随征率(附征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纠正违规行为,凡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征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争抢税源、扰乱税收秩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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