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9]75号 2009-04-24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和后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属于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或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确认)的,统一授权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为履行审批(审核确认)职责。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财产损失和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 二、申报受理及审批审核 申请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除下列情况外,无论发生额度大小,均应向其主管县(市、区)国税局进行申报。各主管县(市、区)国税局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审核和备案确认。 1.省内跨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相关涉税事项时,应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相关市(州)局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审核及备案。 2.省内跨县(市、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相关涉税事项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国税局进行申报。由市(州)局或市(州)局指定相关县(市、区)局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事项依法进行审批、审核及备案。 三、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权限下放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后,为强化后续管理,确保税基稳定,对发生额度较大的涉税审批审核项目,应向上级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企业申报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额度超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8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82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市、区)局审批额度时,应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提供一式两份申报资料。各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在审批、审核结论确认后,于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所做结论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额度送市(州)国税局或省国税局一份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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