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供热单位是否免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3-30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2008年成立的兼营房地产和酒店的外资企业,在两块毗邻的土地上分别建设完成酒店项目与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

  问:我公司是一家2008年成立的兼营房地产和酒店的外资企业,在两块毗邻的土地上分别建设完成酒店项目与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因为我公司两个项目所在位置没有市政供热系统与其它民营供热系统接入,所以我公司在建设酒店时同步建成一个锅炉房,自行供热给酒店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并对该锅炉房自行维修。现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根据问题所述,建成的锅炉房供热对象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并不是向居民供热,因此不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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