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可以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如果纳税人有少申报核定印花税的情形,是否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及进行处罚?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37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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