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40号)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局将原来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调整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启用新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软件企业端,现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到我局各基层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两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可以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软件企业端所生成的电子文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接收相关的资料,同时采集备案表的电子信息,通过税务端软件生成备案表编号,将编号填写在备案表上,然后将一份备案表盖章后交还给备案人。 二、备案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备案表》或从我局的网站上下载电子表格。 三、备案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后,主管国税机关将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备案人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软件企业端”的安装程序已挂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其他涉税软件”,请相关企业及时下载新的企业端软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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