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受灾企业视损失可减免税费 “菲特”台风带来的强降雨致使许多工业企业停工停产,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昨天,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工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可减免税费。 《意见》加大了政策的扶持力度,以切实减轻受灾企业负担。《意见》提出,从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也要挤出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意见》,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放心保)费,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此外,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工业企业申请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办理,实行优惠利率。此外,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区恢复建设,加快推进参保企业获赔资金落实到位。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优先支持受灾工业企业“地产品”采购,对受灾工业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产业展览会的参展展位、整体广告宣传、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发挥各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帮助企业缓解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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