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4
摘要: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四)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是评估实施岗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评估实施岗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为保证税务约谈的效果,评估实施岗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采用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形式的,应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税务约谈内容,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税务约谈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前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税务约谈后,评估实施岗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1、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2、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税务约谈,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4、其他情形。

  (五)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实施岗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需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完成后,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与相关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纳税人拒绝评估实施岗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实施岗核查的,评估实施岗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六)评估处理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税务约谈,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缴的税额和相应的滞纳金。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税务约谈,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税务约谈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6)需要移送稽查部门的其他情形。

  5、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它涉税违反规定行为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业务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6、评估实施岗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评估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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