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估复核 评估复核是指评估复核岗对评估管理岗的评估分析和实施岗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的过程。评估管理岗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1、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2)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3)评估实施岗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4)其他复核内容。 2、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1)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2)发现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3)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区县局领导审定。 (4)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实施岗补充。 (5)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区县局领导审定。 3、评估管理岗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 (2)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并附报《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经区县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向对应稽查局直接办理移交手续; (3)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4)向相关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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