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4
摘要: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纳税评估简易程序

  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可对部分纳税评估实施简易程序。实施简易程序纳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事项或种类:

  1、因纳税人提出涉税申请,且总局、省局或市局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

  2、开展行业评估,在对典型户进行重点评估后,对其他纳税人进行集体辅导、约谈;

  3、区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情形。

  按简易程序实施纳税评估,评估管理岗可根据需要,评估实施岗可直接填写《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根据需要使用《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等文书。

  对上述事项而发起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评估复核和审批按照该事项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评估资料作为该事项文书的附件归档。税源管理科按月填写《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纳税评估管理岗。

  其他情形按纳税评估资料类别归档。

  按简易程序实施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较多的,应按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纳税评估复评

  省、市、区(县)流转税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增值税纳税评估复评工作,促进和提高全省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复评对象主要包括:

  1、涉及当期评估重点、热点问题的评估对象;

  2、评估重点税源企业;

  3、税负异常但评估无问题的评估对象;

  4、其他。

  各市、区、县局全年复评面不低于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的5%或20户,且应对每个税务管理责任区至少复评一户。复评具体方式由各市、区、县局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但必须有书面记录。

  五、评选案例

  1、评选范围:省局流转税处对本年度纳税评估先进案例进行评选。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增值税纳税评估优秀案例两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2、评选依据:优秀案例评选依据主要包括:案例的评估思路、评估过程、评估方法、指标运用、评估结果及其影响力、代表性等。

  申报案例应包括七个方面内容:案件涉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评估方法、处罚决定、案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评估建议等。

  3、奖励表彰:入选优秀评估案例的,省局对该案例承办单位予以表彰。

  六、成果分析

  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征管漏洞,提出改进问题的建议和措施,提高增值税税收征管的质量。

  各市局增值税评估管理岗应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进行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形成评估工作报告,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于季后15日内一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七、其他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及各税种纳税评估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考核管理,使纳税评估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有序。各地制定的相关制度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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