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黑地税函[2004]66号 2004-05-24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函[2009]5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房地产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条款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切实加强三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考虑到三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本着简化税收管理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三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服务业应税所得率(10-25%),综合考虑三师事务所的职业特点和风险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我省三师事务所发展情况,应税所得率暂定10-15%。各地可根据本地三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应税所得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三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纳税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帮助、引导三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加强帐册、凭证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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