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1999]52号 1999-2-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9年7月20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六条废止。 3.依据琼地税发[2009]10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本法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六条做了修订。
为加强房产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解决执法过程中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调查研究,现将房产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 (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 (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使用的纪念、陈列、展览馆和供游客参观游览、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以及供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的房产,如旅馆业(包括宾馆、招待所)、饮食业、商场、照相馆、影剧院(场)等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问题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和出租,以及与其他房产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五、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属于专供职工文娱活动和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属营业性质,如影剧院、娱乐场、小卖部、饮食服务单位、对外售票舞场等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企业内部组织的消防队、保(公)安队使用的房产纳税问题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公)安队属于企业编制,经费由企业开支,应该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其使用企业的房产,仍应由企业交纳房产税。 八、关于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交易所(货栈)和出租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与其它单位使用,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码头、车站、街道两旁出租给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简易货棚(亭)可不作房屋处理,不征房产税。 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出租,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九、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 (一)企业分配给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补助职工建造的宿舍,以及将原有的宿舍,折价给干部职工,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地下室的征免房产税问题 (一)房屋的地下室,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有的房屋地下室主要是为战备需要建造,如单位长期不使用的,可从宽掌握,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停车场、茶室、旅馆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一、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二)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工计算;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修理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税屋提示——对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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