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规范进户执法”在线访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相关文件 税总发[20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 ...

相关文件——
税总发[20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近年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进户”问题反映十分强烈。税务总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将其作为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加以落实。应该说,税务机关根据各类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规定设定的进户执法项目,是税务机关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确保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准确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几种形式。其中,真正的税务稽查面每年不到2%,比例并不高,问题主要出在其他的几个方面。税务机关设定这么多进户执法项目,不但纳税人感觉负担重,基层税务部门、税务人员也感觉负担重。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究,责成总局稽查局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目前,我们已经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推出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5条措施,即切实减少进户执法项目、统筹进户执法工作、尽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了全面清理取消税务机关进户执法项目的6条标准,即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进户执法作用不大、可进可不进、基层做不到、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坚决取消;
三是分两批发布公告,取消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20个进户执法项目。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清理,力争再公布一批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各省税务机关也要参照总局做法对本省范围内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清理。同时,我必须强调一点,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不等于放弃管理,税务总局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在进户执法项目上做“减法”,在管理服务上做“加法”,做到放而有度、管而不乱,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并在今后积极监督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的后续工作。

网友:我是一名企业财务负责人,这“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具体怎么解决以往那些动不动重复检查的问题呢?

马毅民: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既涉及理顺税务机关机构职责、清理相关制度等治本的措施,也涉及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等治标的办法。考虑到理顺机构职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清理相关制度也需要较为长期的过程,因此,税务总局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标本兼治、首先治标”,立足于“易操作、能管用”的考虑,首先在工作层面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税务机关统筹安排各类进户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尽量实现信息共享,清理取消或简并进户执法事项,能够在目前条件下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网友:马局长,您好。我想问问这次税务总局对于这次规范进户执法具体有哪些措施。

马毅民: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切实减少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筛选、简并,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对于实地核查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应尽量统一安排,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二是注重统筹协调。要求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三是尽量实现信息共享。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安排进户。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求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和征管工作建议。国、地税局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开展对于共管户联合进行进户执法工作。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网友:那开展这项活动后,日后如何保证重复执法啥的情况不会再度发生呢?

马毅民:为了避免重复进户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中是有限定性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网友:您好,想问一下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哪些方式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合理的?

于海春: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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