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3-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第8--77项废止。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省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单范围,对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组织清理,清单外的审批事项要立即取消,同时以目录形式对外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虽不在本级但需本机关上报的审批事项。 三、凡不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清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及时修改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加强后续监管。 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集中审批、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五、各级国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以适当形式向上反馈。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6283165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市国家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附件部分废止]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