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外运字[2014]11号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0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委、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市政府口岸办制定的《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相关工作,积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首都外贸高质量持续稳定增长。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外运字[2014]11号                        2014-7-10

各区县商务委,北京海关各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单位,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委、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市政府口岸办制定的《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相关工作,积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首都外贸高质量持续稳定增长。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本市乃至京津冀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题会提出的“推进机制创新,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工作衔接和相互配合,确保改革平稳运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加快京津冀市场一体化进程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京津冀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建立三地口岸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三地通关协作,率先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贸易环境,促进京津冀三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尊重企业选择。以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为根本出发点,北京外贸企业在京津冀三地可以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和报关地点;除列入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货物清单的进口货物外,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企业在三地口岸通关享受“如同一关”的通关便利服务。

  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北京与天津、河北两地工作协调,共同推进区域贸易便利化建设,简化行政审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

  稳定外贸发展。充分发挥三地区位和资源优势,积极支持本市外贸优势产业发展,培育覆盖三地的外贸产业链,增强首都外贸辐射能力,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二)发展目标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建设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环境为载体,以深化通关改革为核心,打破管辖区域界限,建设“一中心、四平台”,实施海关通关全流程、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通过改革现有的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建立以“三通”、“四放”、“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检验检疫一体化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京津冀海关通关一体化作业机制。根据海关总署《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对京津冀三地的通关监管与服务实施优势集成、资源整合,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现场作业平台(简称“一中心、四平台”),打破现有的关区界限,允许三地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方式和报关纳税、货物验放地点,按照执法统一、专业分工、监管互认、信息共享的原则,形成监管更加严密、通关更加便捷、流程更加科学、运转更加高效,覆盖京津冀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实现三地海关统一高效执法、无缝对接服务。

  (二)建立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作业机制。实施“三通”、“四放”、“五统一”和货物清单管理的一体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通过实施通报、通检、通放,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区域内选择申报地点、申领相关单证地点、办理放行手续地点;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认。通过实施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检验检疫监管放行等多种放行类别,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货物风险等级,对商品实施不同的放行模式,以监管抽查为主,减少批批检验,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实施统一的审单规范、业务规范、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统计规则,实现京津冀三地检验检疫统一的工作模式。建立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清单外的货物企业可选择出口货物产地直放和进口货物直通目的地,减少通关环节,降低通关成本。

  (三)完善京津冀三地口岸区域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认定内陆无水港的口岸资质,完善口岸功能,推进我市口岸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口岸与天津港的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将朝阳口岸和平谷国际陆港视为天津港的延伸,作为国际海运的“目的港”和“启运港”,实现与天津港的一体化运作;积极争取三地口岸优惠政策共享,将各自区域享受的优惠政策向三地延伸;开展口岸信息化合作,提升电子口岸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京津口岸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四、改革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6月30日前)。细化各项改革内容的具体操作办法,抓紧做好业务对接、系统调试和模拟演练;召开外贸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改革方案的意见;制订外贸企业培训方案,有重点、分批次推进企业培训;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通关一体化整体方案及操作办法。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10月31日)。京津通关作业一体化正式启动,北京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模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步启动检验检疫一体化作业模式,做好过渡期企业通关监管各项工作衔接,加强对企业利用一体化通关模式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培训和指导。

  (三)评估改进阶段(2014年12月底前)。密切跟踪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运行情况,加强效果评估,不断完善通关运行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北京市推动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北京海关、北京国检局、市国税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成员单位,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协调落实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构建我市推动通关一体化整体联动格局,海关、国检要做好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实施的衔接工作,实现海关、国检通关一体化改革同步;商务、口岸、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积极做好一体化改革的配合工作。

  (三)推进区域协调。推动建立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协调机制,加强三地间区域通关合作,协调解决京津冀三地监管部门信息不通畅、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四)扩大政策宣传。加大对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集成工作,利用政府网站、进出口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培训、编制业务指南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京津冀通关一体化的政策宣传;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根据企业需求及时调整管理流程和运行模式;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和内网办公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问题的发现、提交、解决机制;各部门设置专职岗位,统一受理、协调、解决一体化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五)完善应急预案。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评估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通关一体化改革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运行风险或突发事件,实现过渡期顺利衔接,帮助企业在过渡期顺利开展进出口业务,确保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1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模式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架构

  在对三地海关通关监管与服务实施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搭建“一中心、四平台”,通过海关信息化手段共同构建一体化通关作业的基本框架,在原则上不改变现行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通过海关通关中心的虚拟化运作,实现通关现场一体化作业。

  建立统一的申报平台,企业在获取舱单信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主选择申报口岸向海关提交报关信息。

  建立统一的风险防控平台,按“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对在京津口岸申报及进出境的企业、舱单、商品等风险要素进行分析和甄别,实现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统一风险防控。

  建立统一的专业审单平台,按照商品分工开展跨关区专业化审单作业。

  建立统一的现场作业平台,各业务现场根据审单指令,实施接单、征税、查验和卡口核放。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的主要特点

  (一)企业自主选择

  1、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其中一种通关方式。

  2、自主选择申报口岸

  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接单、征税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3、自主选择查验地点

  对于不适合口岸海关查验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派员到企业所在地海关监管场所(或企业)实施查验。

  (二)简化行政审批

  1、取消报关企业跨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限制,允许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2、简化异地加工贸易备案手续,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在对方海关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3、执法互认,企业在一个海关办理“三预”专业认定、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另两个海关通用。

  4、在总署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5、监管证件三地通用,发证机关指定一体化范围内任一海关报关的许可证件电子数据,在一体化范围内海关都可接受申报。

  三、基本作业模式

  (一)通关前

  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方式适用于企业在京津冀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在报关前应做如下准备:

  1.确认舱单信息。货物运抵京津冀口岸后或即将运抵京津冀口岸时,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在线服务大厅(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9406/)使用舱单查询功能查询本票货物的具体舱单信息,并根据舱单信息的状态以及口岸海关是否允许提前报关等条件确认能否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选择申报口岸。京津冀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接单、征税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非京津冀企业在京津冀口岸清关的,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3.准备报关随附单证。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1)进口: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出口: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通关中

  1.申报

  (1)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京津冀企业选择申报口岸后可选择易速平台向海关联网申报,也可委托该口岸的报关单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一体化报关单录入按普通报关单录入,原转关、区域通关录入选框保留。

  (2)发送报关单随附单证。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采用无纸通关方式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其他管理类别的企业,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有纸报关单申报按现行规定。

  2.报关单审核

  企业电子申报后,系统的自动审单,按预先设定参数设定、通道决策等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

  3.现场作业

  (1)接单征税。报关单经审单中心审核后,由申报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税单打印操作。无纸及有纸报关单现场作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2)货物放行。实行一体化的海关统一卡口核放标准,应用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凭舱单核销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查验货物由查验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3)货物查验

  口岸查验:申报地海关负责依据布控指令对报关单下达查验指令,口岸地海关对货物实施查验,录入查验结果。根据查验结果,无异常或修改完成后,由口岸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转关查验:特殊货物不适合在口岸实施查验的,企业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由申报地海关联系口岸地海关,经批准后,比照转关查验模式办理。转关查验后,由属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三)通关后

  1. 签发报关单收付汇、出口退税证明联。为减少纸质单证流转,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需提交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

  2.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出口货物证明分为《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货物出口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用。企业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签发。

  附件2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下列入境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1.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

  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水果、中药材;

  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不包括旧机电);

  7.食品、化妆品;

  8.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9.出口退运货物;

  10.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以上货物,须在口岸或检验检疫集中监管点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消毒等规定的检疫措施后,转到目的地实施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

  清单外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

  二、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除散装商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烟花爆竹、打火机和其他危险货物包装外,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不再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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