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0
摘要: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11.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部门、区(市)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养老服务设施查询、行业组织监管等功能。按照企业投资、自负盈亏、市场运作、良性竞争的发展思路,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以信息化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12.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积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评估认证等方式,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专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发挥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13.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14.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法宣传活动,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养老服务业政策保障。

  15.土地供应政策。要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可采取挂牌方式取得。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依法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占用规划绿地、农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兴建养老机构。市发改委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局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

  16.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的电、水、气和光纤、宽带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7.机构发展扶持政策。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承担9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市级财政承担5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18.社区居家养老补贴政策。建立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三项制度,适时提高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费用补贴标准,增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支付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优待工作,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验收合格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即: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城镇每个40万元、农村每个30万元;日间照料中心,城镇每个30万元、农村每个25万元;农村互助幸福院每个20万元。对建成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根据评定等级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务并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务体系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支持。

  19.就业促进政策。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20.政府投入政策。2015年市政府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后逐年增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服务供求变化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适时调整本文件中相关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3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1.投融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2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到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提供、养老产品开发等领域。对评定为3A以上并进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纳入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建立为老服务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登记制度。

  (四)促进养老产业持续发展。

  23.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提高社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实行社区老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医疗、照护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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