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条款修订]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额,根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数额,确定补缴或退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对其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 【税屋提示——将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登记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开发期超过3年的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开发进度,选择会计核算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并将分期计划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条款废止]对清算时房地产项目成本未完全确定或结算的,再次清算时可以将上次已清算的收入、成本费用合并清算,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五)广东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条款修订]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税屋提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六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清算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条款修订]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办理清算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缴纳税款。 税屋提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办理清算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应当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并对申报表和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经过清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十七条应当清算的纳税人应当于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存在工程结算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纳税人办理延后清算申报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未结算工程合同以及未取得扣除项目明细。延后清算申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清算申报表进行审核鉴证,由受托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对于税务中介机构按税收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和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格式进行审核鉴证的,其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和鉴证工作底稿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销,按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逻辑审核,审核后向纳税人发送《税款缴纳通知书》。 纳税人收到《税款缴纳通知书》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十七条应当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申报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其限期进行申报清算。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未申报清算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启动该项目核定清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核定清算程序后,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清算,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数额,并发送《税款缴纳通知书》限定纳税人在15 日内补缴税款,逾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加收罚款和滞纳金。具体核定清算程序按本规程第六章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条款修订]对符合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纳入重点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并在其符合第十八条情形起1年内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启动清算程序。对确定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清算申报。 如存在工程结算滞后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 日。延后清算申报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未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规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