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6]5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3-15
摘要: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条款废止]

皖地税[2006]55号        2006-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除第十八条以外的条款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五、九条条款废止。
3.依据皖地税函[2007]63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4.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可加计扣除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全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优良环境,促进安徽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目标,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全民创业的责任意识

1、省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全民创业行动”,不仅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地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真心支持创业、倾心服务创业、用心促进创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商、亲商、利商的地方税收环境,努力提升地方税收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地税工作在全民创业热潮中的推动力。运用税收杠杆去调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民间蕴藏的巨大创业潜能,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二、政策引导,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

支持城乡居民创业

2、[条款废止]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条款废止]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条款废止]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条款废止]对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条款废止]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部分废止]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从事运输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免征其车船使用税。

9、[条款废止]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条款废止]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条款废止]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从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条款废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13、[条款废止]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月经营收入1600元以下的个体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征个人所得税。

14、[条款废止]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15、[条款废止]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6、[条款废止]对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7、[条款废止]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9、[条款废止]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上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0、[条款废止]对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

21、[条款废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2、[条款废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3、[条款废止]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4、[条款废止]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5、[条款废止]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6、[条款废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7、[条款废止]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8、[条款废止]对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9、[条款废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规定条件,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0、[条款废止]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持科技创新

31、[条款废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条款废止]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3、[条款废止]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条款废止]对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条款废止]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36、[条款废止]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37、[条款废止]对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38,[条款废止]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最长为5年。

39、[条款废止]对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0、[条款废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

41、[条款废止]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42、[条款废止]对企业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3、[条款废止]对企业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4、[条款废止]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45、[条款废止]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其未摊完的费用允许继续摊销。民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后扭亏为盈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年限内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46、[条款废止]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转变作风,牢固树立全民创业的服务理念

47、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文明办税“八公开”、“二十条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制度。实施税收执法约谈制度,落实税收信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局长接待日制度和税务听证、复议制度,为纳税人权益救济提供多种有效途径。

48、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诚信体系建设,为诚信纳税企业开设办税“绿色通道”。全面实施“阳光稽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加快税银联网建设步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因地制宜地开展预约提醒、延时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49、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五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窗口建设。对规定的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做到公开办理、规范操作,限时办结。

50、各级地税部门要以服务“全民创业行动”为己任,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严格履行税收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办理减、免、缓税手续,努力拓展政策应用空间,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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