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也不得随意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但不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款长期拖延不缴或税款流失的,应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且采取阻挠、抗拒等手段不执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 ______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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