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了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之后,而无法从货物销售方或者劳务、服务提供方取得发票的情况,可能很多人遇到过。那么,遇到这种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时,应当怎么办呢?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一、最有效的办法——防患于未然 即: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隐患,扼杀于萌芽之中。 对于购买方来讲,支付款项当然是理所当然的义务。但是,对于销售方来讲,依法提供发票也是法定之义务。须知义务是相互的。销售方于付款之时索取发票,显然是最好时机,可能也是最有把握的时机。 有人问,那如果款项已经支付并且结清了呢? 二、向税务机关举报 如上所述,货物销售方或者劳务、服务提供方,对于其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依法、据实向购买(接受)方提供(开具)发票,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若其拒不履行,则购买方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此时,销售方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法开具发票),并可能面临一定金额罚款的处罚。同时,税法也有规定,纳税人若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改正,税务机关也有权力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提供发票。 三、购买方自行开具发票 如果销售方(劳务、服务提供者)是(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则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或者收购单位,可以转换开票主体,而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这在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四、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同样对于其他个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不用开具发票。而对于购买方来讲,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无法用以抵扣增值税了。(当然,对于其他个人来讲,除出租不动产外,本来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使用佐证资料代替 如果发票拖延时间较长,销售方已经注销、非正常等,可以凭其注销登记、转为非正常户等相关证明(工商、税务可得)、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也不一定非得是格式合同、纸质合同,能够起到合同效果、证明业务真实性即可)、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现在街上买菜都刷微信支付,显然这个要求并不过分)等佐证其真实性,并可进行账务处理、税前扣除。 同样道理,这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账务处理,但是无法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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