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局发放或监制的发票,厦门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请纳税人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考虑到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间(5月1日—8月31日)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 全面营改增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已使用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家为地税机关代垫的奖金也应同时办理兑付手续及领取。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六、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含停车场等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完毕或到期(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局申请印制。 七、我市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市辖区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九、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户手续,2016年9月1日后应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数据。 十、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地税发票结存情况以及在用自有开票软件使用情况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备案。 特此告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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