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倒逼建筑业新一轮洗牌,联营挂靠、以包代管面临"生死"劫!

来源:广东建设报 作者:广东建设报 人气: 时间:2016-06-26
摘要:可见,能否取得甲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施工企业的税负影响非常大。税负降低的主要原因是钢结构安装工程中的钢结构构建占工程造价的60%左右,且钢结构加工企业大多为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对于钢结构安装项目是有利的,比营业税的税率有所降低。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5月1日起,营改增已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正式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建筑业,营改增会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税负是否只减不增?

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

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典型案例模拟分析】

案例一  A房建项目

该项目建筑面积为73382.73平方米,合同造价1.3亿元。

项目进展情况:到目前为止,累计完成产值1.08亿元,实际发生总成本1.01亿元,按照增值税率11%计算,含税收入1.08亿元,不含税收入9745.16万元,销项税额1071.97万元,实际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33.64万元,应交增值税738.33万元,实际税负为6.83%,远高于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在营改增后,该项目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将会发生较大亏损。

影响税负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很困难。该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而商品混凝土基本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所供应的1969.17万元商品混凝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作业工人工资、劳务分包费用等,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大量的分包方规模较小,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在机械使用方面,该项目共发生机械租赁274.6万元。因为出租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自有机械设备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项目发生的措施费558.28万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该项目的部分材料费,包括自然人提供的砖、砂、石子、工地上施工用水电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另外政府的各种规费和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无法取得规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办法抵扣。

案例二  B房建项目(包含甲供)

该项目2014年1月25日开工,竣工时间2015年12月20日,工期695天,合同价款:1.35亿元。

收入情况:该项目含税收入1.35亿元,不含税收入1.22亿元。

税负情况:按照现行缴纳的营业税为405.7万元,按照“营改增”模拟测算应缴增值税为1140.22万元,其税率上升5.43%。

税负加重的原因分析:

——大量的劳务分包方规模较小,多以劳务班组的形式承包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

——该项目主要材料,钢筋和商品混凝土都有甲方提供,发票都开给了开发商,施工单位没有可供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钢材4045.7万元,商品混凝土1754.75万元。如果钢材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达到了587.84万元,再加上商品混凝土抵扣的税额,可抵扣的税额达到了787.77万元。这样增值税税负就由原来的8.43%降到了4.09%。可见,能否取得甲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施工企业的税负影响非常大。

——在机械租赁方面,租赁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部分租赁方是个人挂靠,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另外就是零星采购,施工水电费以及企业内部调料、租赁等,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三  钢结构项目

该项目是钢结构项目,已实现营业收入380万元(含税收),取得进项发票200.50万元,全部为钢结构构件等主材进项发票,占收入的52.76%,增值税税率为17%,该项目销项税额为37.66万元,进项税额为29.13万元,实际税负为2.24%,与营业税3%相比,下降了25.33%。

税负降低的主要原因是钢结构安装工程中的钢结构构建占工程造价的60%左右,且钢结构加工企业大多为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对于钢结构安装项目是有利的,比营业税的税率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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