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掌握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一、关于执行时间?   吉地税发[2006]92号文件是对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转发文件和补充文件。财税[2006]10号文件下发日期为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于文件没有指出具体执行日期,对于执行时间问题,应 文到之日起 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

  吉地税发[2006]92号文件是对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转发文件和补充文件。财税[2006]10号文件下发日期为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于文件没有指出具体执行日期,对于执行时间问题,应“文到之日起”执行。

  提示:应从2006年下半年进行调整。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6]92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计税工资总额应遵照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多少额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长春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标准为53226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3226/12=4435.5(元)因此,允许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不得超过4435.5×12%=532.26(元),如果低于此标准应按实际缴存的金额进行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