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 、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计提有资产减产减值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应如何填报?本文就针对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事项进行说明。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一般规定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报废报废、盘亏等情况的,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报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 三、案例 A公司2016年度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为100万,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150万(存货账面价值为0元,存货历史成本为150万),2016年度因客户信誉条件好转,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80万元,存货报废并按相应内外部资料,无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80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 80万 存货报废: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0万 贷:存货 150万 A公司在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回80万减值准备应做纳税调减,会计上确认存货报废损失为0,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为150万。 申报表填列如下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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