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17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公安 |
1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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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
车牌5-100元/副,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铁质号牌架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1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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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
行驶证10元/个,登记证10元/个,驾驶证1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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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2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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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工程建设单位。 |
1000-2000元/建筑平方米。 |
按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对政府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养老院等减半收取。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仲裁 |
4 |
仲裁收费 |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 |
仲裁申请人。 |
案件受理费征收标准详见文件,案件处理费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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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
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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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
6 |
排污费 |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详见文件: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30号);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39号)。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
质量监督 |
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辽价发〔2003〕43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等7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等7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 |
海洋 |
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在近海、滩涂和内陆渔业水域,从事采捕天然和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水务 |
9 |
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 |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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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水务 |
11 |
污水处理费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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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
12 |
不动产登记费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每增加一证费:10元/本。 |
小微企业免征,免收、减收情形详见财税〔2016〕79号文件。 |
13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基本农田)或开垦的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耕地:45元/平方米; 基本农田:90元/平方米。 |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
14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10元/平方米。 |
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
15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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