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拦截”在看守所门外

来源:德和止争 作者:赵清海 人气: 时间:2018-03-21
摘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什么是虚开,目前尚欠缺非常精确的定义(笔者正在写作的第二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中将详细介绍),这个是规范层面的问题;而在事实层面,有时虚开与非虚开认定的事实边界也非常模糊。笔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什么是“虚开”,目前尚欠缺非常精确的定义(笔者正在写作的第二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中将详细介绍),这个是规范层面的问题;而在事实层面,有时“虚开”与“非虚开”认定的事实边界也非常模糊。笔者简单举例:A公司销售货物给李四,而发票开具给B公司,则系典型的“票货分离”的虚开;然而,如果A公司直接销售给B公司,而发票开具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李四而没有开具发票且没有报税,则系逃税行为。所谓规范层面,就是需要什么样的事实才是“虚开”;所谓事实层面,就是认定“虚开”所需要的要件事实如何证明。
 
  实际上,“虚开”与“非虚开”在很多情况下界限非常微妙,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个细微的差别就可能是无罪和无期徒刑的差别,律师的及时介入则可以避免一些冤案、错案。
 
  在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时间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分别。
 
  案例一:笔者曾办理过西南某地区一涉嫌“虚开”的案件,在刚介入案件还未签约的时候,紧急让客户按照要求依法采取合法措施,将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予以“拦截”。可这仅仅是第一步,后续的工作还遭遇了很多困难。在克服重重困难之后,案件本身获得了预想的结果,公安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行政机关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刚刚接洽那个案件的时候,首先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客户根本不可能做到“在要求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税款”,也不可能做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担保并得到确认”。然而一旦《税务处理决定书》错过了救济时机被坐实,客户基本上难逃牢狱之灾。所幸的是,最终获得了复议的权利,并且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案例二:有一个案件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介入,尽管案件最终获得胜利,但是企业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幸好人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三:另一个案件,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目前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案件进入一审阶段。
 
  案例四:还有一个案件在一审阶段介入,笔者已在一审阶段提供律师意见,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案例五:有一个案件笔者是在二审阶段介入,尽管法官认可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律师作罪轻辩护)。不过当地高院出台了新的意见,二审维持原判。非常惋惜,痛心疾首,一次次地想,如果在一审阶段就介入,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这五个案例非常直观地体现出,对于涉嫌“虚开”的案子,律师介入得越早,律师工作的难度就越小,也更容易获得好的效果,当事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保全。
 
  下面更详尽地分析一下律师介入的诉讼阶段对律师办案难度的影响:
 
  一、税务调查阶段
 
  这个阶段中,当事人只要尊重事实本身作笔录,而不对定性问题乱回答、乱陈述,通常能够避免一些错案。税务机关又不是和谁有仇,非得和客户过不去,通常不会刻意地要将企业认定为“虚开”,一般都会尊重事实的。
 
  一个人在内心形成既定判断之前,通常会耐心听取他人的意见以综合考虑风险,而且也不存在面子上过不去的问题。
 
  而一个人一旦内心形成了既定判断,尤其是这种既定判断已经告知多人,再想改变他的观点就会很难。人的本性就是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先入为主后往往难以听进他人的意见。
 
  不过纳税人这个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总是寄希望于所谓的“关系”,容易错失良机,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任何“关系”都只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谁愿意为了你去承担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呢?“关系”的存在只是有利于沟通,绝不要奢望别人为了你去违法,因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
 
  二、税企争议阶段
 
  1.如果税务稽查部门已经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需要现行缴纳税款,或短期内提供担保并得到确认,否则通常难以进入复议程序。实际上,发生税企纳税争议的时候,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短期内提供担保并得到确认的(后者更加难)往往很少。即使获得了进入复议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轻信“只要配合就没事”而做出对自己非常不利的笔录(一般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部门是内心先预判了纳税人虚开而为了把证据坐实),往往案件的失败风险会明显增加。
 
  2.如果只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时纳税人还有充分的时间进入救济渠道,但是调查笔录本身可能让诉讼面临巨大的风险。
 
  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尽量选择争取在“上游”撤掉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否则,“上游”一旦坐实,“下游”可能在劫难逃(实务中定善意取得许可的极少,更多的是“不善不恶”的补税补滞,也有一部分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这种案件理论上应该容易,而实际上真的打起官司来,可能未必那么容易,但是坚持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还是有希望打破坚冰的。
 
  三、侦查阶段
 
  涉嫌“虚开”案件一旦进入侦查阶段,案件的难度就会呈指数级别上升。但是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到“批捕”之前,仍然是救援的黄金阶段。不过这个阶段本身也有一个问题,即:
 
  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果是案情简单的小案件还好,如果是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律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案情完全掌握,而且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实质上通常难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我正在办理的某个涉嫌“虚开”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仅银行流水单就装了满满一箱,为了掀翻“资金回流”,笔者花了近一年的时间细心梳理每一笔相关资金的来龙去脉;为了核对货物的来龙去脉,笔者将货单与底单详细比对,仅仅梳理的数据就达到几本书的厚度。
 
  侦查开始到“批捕”之前,对于那种涉案税额超过250万元,事实清楚而定性本身有争议的情况,律师可以在定性上提出法律意见;或者虽然事实不清楚,但是律师能够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从而在事实方面提出法律意见。这类虚开案件在该阶段可能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实争议也比较大、案情错综复杂的涉嫌“虚开”案件,一旦进入侦查阶段,辩护难度明显增加。
 
  律师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一定要尊重事实,就事实方面如实陈述、细致阅读笔录,就定性方面尽量不要作答(毕竟那是专业性的问题)。
 
  四、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详细地了解案件事实本身。此时律师可以提出系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院参考。不过“虚开”案件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检察官也未必能在短时间内熟悉相关的法律意见,即使法律意见写得非常通俗易懂。
 
  一个案件一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除非律师提出非常过硬的理由或证据足以否决“虚开”的指控,否则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在所难免。一个案件要不起诉,通常是经过补充侦查后依旧认为不符合起诉标准,当然审查的检察官自己决定不了“不起诉”,而是需要报检委会讨论,也就是说,律师的意见不仅仅要说服检察官,而且得通过检察官的转述表达去说服检委会。
 
  2.一审阶段
 
  庭审实质化下,交叉询问环节通常能够清晰地再现案件事实,而“口供”依旧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法检”固有的关系,一审法院难以作出无罪判决。有些法官,看辩护词的目的更多地是考虑如何在判决中驳斥这些辩护观点,而一旦法官内心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否则实质上很难做到中立审查。并非是法官一定要给某人入罪,而是“先入为主”的思维让法官不自觉地站在了控方的一边,而当法官站在控方一边的时候,恐怕当事人的命运只有靠“上帝”去拯救了。
 
  3.二审阶段
 
  一般来说,二审在省高院进行审理的案件相对二审在中院审理的案件要好得多,因为高院的超然性更强一些。但是即便如此,高院也不会轻易改判下级法院的案件。除非案件有重大“硬伤”,那么高院会好好斟酌斟酌。实务中也不排除这种情况,一审法院将存疑的案件判无罪,而把“皮球”踢给二审法院。随着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笔者相信司法公正会越来越有制度保障的。
 
  涉嫌“虚开”案件的处理,通常是介入得越早,律师工作难度越小,效果越好;然而,在案件开始阶段,当事人往往因为感觉不到重要性而错失良机。当“君有疾在腠理”的时候,往往是最佳时机,而当“病入膏肓”的时候,回天之难,难以想象!当然,正所谓“大医治未病”,平时对虚开的防范更加重要,那些平时预防、防范虚开的税务师、律师是为真正的“大医”。
 
  我的理想是,希望能够在税企争议阶段就介入,希望更多的涉嫌“虚开”案件能够在税务阶段被拦截,让当事人免予被刑事追诉,这应比获得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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