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7-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及附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及附件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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