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7-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关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7月6日公布实施了《关于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事项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适用范围 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二是当前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经营;三是月纳税(费)额较小。 三、税额标准 按月纳税(费)额800元(含)以下或年纳税(费)额在9600元(含)以下。 四、核定征期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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