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9]53号 2019-12-1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字〔1995〕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中所称“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是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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