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7]238号 2007-12-27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2008年1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转发、制定的各项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除有明文废止外,均继续执行。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契税纳税申报在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房产交易市场的“一窗式”征收窗口办理。具体管理范围是,市级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沈河地税分局设立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各区县(市)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各区县(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在占用耕地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四、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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