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7]23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7
摘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7]238号    2007-12-27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2008年1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转发、制定的各项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除有明文废止外,均继续执行。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契税纳税申报在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房产交易市场的“一窗式”征收窗口办理。具体管理范围是,市级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沈河地税分局设立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各区县(市)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各区县(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在占用耕地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四、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