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条款修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
对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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