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1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8
摘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1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宿城管发〔2019〕37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包括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五)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通告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征收: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三、征收期限和缴费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住户,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由缴费人随水费一并缴纳;

  2.对其他缴费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附件: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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