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2008]121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琼财税[2012]277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2.依据琼财税[2012]1900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规定到期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我省高尔夫业的发展,现将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制定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时,可以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降低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30%。 二、[条款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5年内对全省高尔夫球场占地(不包括会所、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占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0%征收。 三、[条款废止]关于高尔夫球场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征营业税的规定: 1、球场取得的会员费、果岭费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等收入,练习场收入,以及代收的球童费,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球场取得的预收性质的消费卡收入,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确认为收入时,依据实际消费项目,确定其使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4、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分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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