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3]148号 2013-8-2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琼地税函[2015]81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公告)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省外企业主要以法人登记注册地为判别标准,即法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内的为省内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外的为省外企业。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项目部的范围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 三、省外来琼经营的项目部的直管总分机构,以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界定,即总机构签订合同的项目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项目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四、省外来琼经营的建安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应在工程所在地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开设的账户均可),并以银行对账单作为拨款证明提交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同时,分包方应按照其取得的分包款作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 六、[条款废止]外省来琼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进行纳税申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应要求其按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我省仅设立项目部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月起至纳税申报日的上一月每月用工情况说明及员工名单、工资发放明细表; 3.税款所属时期从项目开工建设上一年至纳税申报日上一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均按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