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通知(1986年)[全文废止]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各行要大力宣传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政策,动员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凡是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包括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养路费结余,地方机动财力,经济煤收入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有资金等,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要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凡未存入建设银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各行对于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各行要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自筹投资规模,凡用自筹基建资金安排投资,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要坚持自筹基建资金“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凡属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存款,今年都可以按照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使用。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存入建设银行的各种自筹基建资金必须存足六个月才能使用,即一月份存入的七月份可以使用;二月份存入的,八月份才可以使用,依此类推。 3.为便于会计记帐、核算和资金管理,各行要清理“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对于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存入的资金一律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内,对今年一月一日起存入的自筹基建资金,一律转入“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待存足六个月时(按月份计算)方可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备付,转帐时,由存款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并附交存日期、金额清单,经建行业务部门审查后办理转帐。今后,“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可以按计划、按进度支用;“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一律不能直接使用,建设银行不得从中拨付资金。 4.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对下属单位划拨自筹基建资金时,只能从“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余额内汇拨,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上项资金时,直接转入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核算。 5.自筹基建存款仍按原规定利率计息(月息1.5‰),如愿改存定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从改存之日起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6.实行自筹基建资金存足六个月才能使用的制度后,各行要加强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台帐、报表制度。每隔半年向总行报送一次各部门、各地区自筹基建存款情况。各行对上报的数字和情况要严格审查,做到准确无误,并按规定的表式和期限(表式附后)及时上报(一式两份)。 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及要求报送的自筹基建资金情况表即行废止。 税 屋附:自筹基建存款情况表(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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